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
1.根据教育部规定,修读本科层次的学生须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统考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
2.在学习期限内,学生可多次重复参加统考。
3.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
①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气科学专业为“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和“高等数学(B)”,其余专业为“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和“大学语文(B)”。
②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大学英语(B)”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4.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考:
①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② 非计算机类专业,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③ 非英语专业,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2006年以前),可免考“大学英语”。
④ 非英语专业,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可免考“大学英语”。
⑤ 非英语专业,户籍(以身份证为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